一表總結企業(yè)所得稅三項經費扣除標準
2021-05-26 17:09:31
企業(yè)所得稅的三項經費是指職工福利費、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。這三項經費允許稅前扣除時應遵循怎樣的標準呢?快來一起學習一下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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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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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)
第四十條企業(yè)發(fā)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,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%的部分,準予扣除。
第四十一條企業(yè)撥繳的工會經費,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%的部分,準予扣除。
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、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(guī)定外,企業(yè)發(fā)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,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.5%的部分,準予扣除;超過部分,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。
二、2018年5月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(fā)布的《關于企業(yè)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8〕51號)對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做了新的規(guī)定:
企業(yè)發(fā)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,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%的部分,準予在計算企業(yè)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;超過部分,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。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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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戰(zhàn)練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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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
某企業(yè)2014年度發(fā)生職工福利費170萬元,2014年度稅前準予扣除的職工工資總額900萬元,2015年度發(fā)生職工福利費120萬元,2015年度稅前準予扣除的職工工資總額1100萬元,則該企業(yè)2015年度允許扣除職工福利費為多少萬元?
解析:
職工福利費超過標準的部分不能結轉到以后納稅年度扣除,即2014年職工福利費超過扣除限額部分不能結轉到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扣除。2015年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=1100×14%=154(萬元),實際發(fā)生120萬元,未超過扣除限額,可以據實扣除。




